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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委员会的通知


  附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2.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员守则

  附件1
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为加强对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增强整体合力,发挥统一
  效能,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工作推动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委员会(简称市督查委),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督查委由市政府总督查、副总督查、政务督查员组成。市政府秘书长为市政府总督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公务员局相关领导为市政府副总督查,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公务员局相关业务处处长和一名副处长,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调研员、副调研员为市政府政务督查员。
  三、市督查委主要职责权限
  (一)领导协调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督查工作;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督查工作要点和重大督查事项;
  (三)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励表彰和批评问责意见;
  (四)制定、修改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市督查委会议制度
  市督查委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市政府政务督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部署。根据工作需要和市政府总督查、常务副总督查提议,可以及时召开督查委会议。
  五、市督查委奖励问责制度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负总责。
  (二)因本单位工作落实不力,省市领导批示进行督查的,在年终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考评时,扣减该单位综合考评分5分;在市政府下发督查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任务的,可奖励该单位综合考评分4分;完成任务出色,得到市领导批示表扬的,可奖励该单位综合考评分6分;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再扣除该单位综合考评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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