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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办〔2010〕16号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严格耕地保护,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和《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有关县(市、区)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郑州市监察局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启动约谈警示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土地执法监察责任等不力,没有完成预期工作任务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上级挂牌督办、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需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约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有关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出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达到约谈条件的,启动警示约谈程序,郑州市监察局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共同拟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参加人员、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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