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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工程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四节 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承担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工程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有10名以上获得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四)招标代理单位近3年内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经验。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招标代理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情况介绍
  (七)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五节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备案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承担项目施工监理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丙级(含丙级)以上有效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监理工作经历,同时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五)承担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六)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三章 备案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备案的程序:
  (一)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管理机关及相关网站发布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办理期限和要求等事项;
  (二)申请单位持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向备案管理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含证书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备案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材料齐全的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四)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通知确定的日期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备案管理机关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给予备案。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单位享有的权利:
  1.承接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委托并向委托方提供服务;
  2.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3.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与业主签订廉政合同;
  2.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3.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申请备案的单位从备案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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