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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0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7次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活动,确保土地整治工程质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技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国土资〔2004〕5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勘测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机关”)负责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建立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库。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需要委托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应当从备案库中优先遴选。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土地整治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由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库中选择业绩优秀、实力较强的单位进行重点推荐。
  “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的技术服务单位,由省“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管理单位从备案库中择优选取。

第二章 备案规定

第一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


  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备案要求
  第六条 申请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工程类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专业配备合理,土地利用规划、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齐全,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能按全面质量管理要求进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技术、财务、行政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二节 项目勘测单位备案要求

  第八条 申请承担项目勘测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测绘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取得备案管理机关颁发的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
  (三)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 项目勘测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三节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要求

  第十条 申请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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