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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


  (五)优化园区规划与土地管理。市规划局要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原则,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中,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向高新区倾斜。建立高新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价制度,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强度等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高新区耕地占补,在全市范围内平衡。对高新区新建高新技术项目、总部经济项目实行优先供地。

  (六)加大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市政府及园区所在地政府在预算安排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向高新区及其园区倾斜。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在安排专项经费时,应优先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以2009年为基数,从2010年起,高新区核心区内新增税收市级分享部分,全额用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高新区核心区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土地收益市级分享部分(按规定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费等项目后),用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它符合规定的项目建设或配套。

  (七)支持高新区企业加快发展。对涉及高新区内工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中介服务性收费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宜府发〔2008〕34号)执行。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及高新区、各园区所在地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其再发展,另有特殊约定优惠政策者,按约定执行。

  (八)支持技术创新项目建设。高新区要以科技项目为抓手,大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高新区一般预算收入的5%用于科技工作和科技项目,要建立科技专项资金,鼓励新产品研发和自主创新,重点扶持处于成长阶段的创新意识强、管理机制新、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公共技术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交流合作等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优先组织高新区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小企业专项、技术创新专项等各级各类项目资金应重点支持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开发、技术创新活动。市科技部门每年从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工业部分中,按不低于50%的额度支持高新区企业的科技项目。

  (九)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建立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功能和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为重点,不断提升高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集聚能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孵化器,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运行质量和扩大规模,确保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面积在两年内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推动孵化企业尽快实现产业化。对省级科技孵化器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及高新区、各园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其再发展,另有特殊约定优惠政策者,按约定执行。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建立若干专业化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对企业建立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师工作站、产业基地,由市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各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专项资助。高标准规划建设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支持开展技术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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