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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11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
  江苏省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临床应用,保证手术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是指运用超声乳化手术设备,清除患者晶状体,并植入人工晶状体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者具备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条件并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开设眼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三)有眼科专用床位。

  (四)配备裂隙灯、眼底镜、眼科专用A/B超、角膜曲率计、眼压计、屈光检查设备等仪器。

  (五)本单位或协作医疗机构有检验、放射和心电图等相关辅助科室。

  (六)具备眼科专用手术室,其抢救设备、布局、消毒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规范要求。

  (七)手术室应配备超声乳化设备、眼科手术显微镜、消毒设备和所需的显微手术器械等。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主刀医师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为眼耳鼻喉科专业,执业地点为本医疗机构,具有眼科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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