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0]43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本市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审批工作规范》,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一日
本市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审批工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本市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审批的管理,规范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下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经办部门)
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本市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审批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主体)
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应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提出)
单位从业人员通过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通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条件)
办理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的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