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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宜昌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6、鼓励生物企业在宜昌产业园内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省级生物技术研发机构。对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生物技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生物技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7、对为生物产业研究开发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合同研究机构,其年主营业务实际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按实际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给予奖励。

  8、对宜昌产业园内的生物企业、教学科研机构在生物产品开发中发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生物医药类:对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的,给予50万元补贴;对取得新药证书且临床研究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对取得新药证书且临床研究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补贴。医疗器械类:对获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的,给予50万元补贴。生物农业类:对取得农作物新品种、新兽药、农药等新产品证书的,给予50万元补贴。同时,对在宜昌产业园区内投入新药生产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9、对在宜昌产业园内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生物项目,按其开工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的比例,在投产当年给予奖励;三年内按其在园区实现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10、对生物企业在宜昌产业园内设立总部或研发机构,其办公用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1、宜昌产业园区内的生物孵化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对其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给予一年房租全额补贴,1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土地及融资

  12、对宜昌产业园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宜昌产业园鼓励发展并达到投资强度的项目,参照《宜昌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若干规定》(宜府办发〔2010〕4号)执行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13、宜昌产业园内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五、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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