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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89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为了保证供热采暖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采暖用户利益和公共安全,规范供热单位对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工作,在总结供热单位用户服务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市容委制定了《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供热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的规定,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按本《规定》要求,对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市政市容委将会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对各供热单位落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此外,北京市供热协会制定了《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作业规范》,现一并印发给你们,推荐各供热单位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供热协会关于发布作业规范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作业规范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供热采暖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采暖用户利益和公共安全,规范供热单位对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巡检工作,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巡检是指供热单位依据《办法》、本市供热采暖运行维修管理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供热采暖合同的约定,对所管理的住宅用户共用供热设施、自用采暖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予以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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