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配置使用医用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
(浙卫发〔2010〕20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医用高压氧舱的管理,有效衔接医疗机构购置医用高压氧舱工作程序和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准入工作步骤,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配置医用高压氧舱的程序
(一)医疗机构购置医用高压氧舱前须填写《医疗机构配置医用高压氧舱申报表》(见附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同意后,连同有关资料报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办公室。
(二)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办公室收到医疗机构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审核,并将技术审核结果报省卫生厅。
(三)经省卫生厅同意购置医用高压氧舱的医疗机构,方可购置。医疗机构配置的医用高压氧舱必须为已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厂家制造的。
二、医用高压氧舱的使用和管理
(一)配置医用高压氧舱的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医用高压氧舱的场地设置要求、安装程序、登记注册、人员配备要求及技术管理要求必须符合《浙江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为我省二类医疗技术,实行准入管理,高压氧舱应按《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须经省卫生厅和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办公室依据有关技术要求组织验收和技术准入审核,验收工作需邀请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参加。通过后,由使用单位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医用高压氧舱使用证》,并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
(三)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按规定对医用高压氧舱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患者治疗安全。
医疗机构更新配置医用高压氧舱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