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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卫生县城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卫生县城的通报
(陕政字〔2010〕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19号)要求,“到2010年,各设区市所在地要建成省级卫生城市,半数以上的县城(区)要建成省级卫生县城(区),并建成一批国家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我省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有两个城市、11个县(区)被全国爱卫会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区)”,6个城市、33个县被省政府命名为“省级卫生城市(县城)”。实践证明,创建卫生城市(县城)工作对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文明素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2007年以来,平利县、白河县、镇巴县、武功县深入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通过大力实施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教育、公共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除害防病、农村改厕等工程,在塑造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县城面貌焕然一新。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考核验收,省政府2010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命名平利县、白河县、镇巴县、武功县为“省级卫生县城”并各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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