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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工商标字〔2010〕460号)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把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与实施商标战略紧密地结合起来,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执行。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2.相关文书格式

  2010年8月18日

  附件1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根据《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和撤回由申请人自愿提出。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包括:
  (一)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
  (二)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第五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包括:
  (一)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二)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六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包括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近三年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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