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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直销产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七、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1. 无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对授课人员,无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授课人员,有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1. 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八、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违法销售收入不超过一万元的,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销售收入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销售收入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销售收入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二十万元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销售收入超过二十万元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九、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或者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1. 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超过百分之四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超过百分之六十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5. 直销企业拖欠支付直销员报酬不超过二个月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直销企业拖欠支付直销员报酬超过二个月,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费者或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三十日内,产品未开封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自消费者、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不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1. 逾期十日以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逾期超过九十日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一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二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三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一、 法律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十日以内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三十日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百零二、 法律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1. 经营额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2. 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1. 经营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2. 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三、 法律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三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二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二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四、 法律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所占扣押财物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所占扣押财物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所占扣押财物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财物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百零五、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第一款: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一百三十七条执行;
  (二)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可以并处罚款: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一百三十九条执行。

  一百零六、 法律规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百零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予以取缔,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予以取缔,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予以取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予以取缔,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八、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无佣金的或者佣金一万以下的,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佣金一万以上五万的,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 对拍卖人给予警告,佣金五万以上的,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九、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拍卖成交价十万以下,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 拍卖成交价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 拍卖成交价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 拍卖成交价一百万以上的,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最高应价十万元以下的,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2、最高应价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最高应价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4、最高应价一百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二)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最高应价十万元以下的,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2、最高应价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3、最高应价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最高应价一百万元以下,处以最高应价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一、 法律规定:《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经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拍卖现场公布举报电话或拒绝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曾因违反该条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二、 法律规定:《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 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誉一家的,予以警告,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誉二家的,予以警告,处二千元至四千元的罚款;
  (三) 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誉三家的,予以警告,处四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
  (四) 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誉四家以上的,予以警告,处六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三、 法律规定:《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拍卖公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拍卖法》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者公告、展示时间达到法定时间三分之二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告、展示时间达到法定时间二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的,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拍卖公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拍卖法》规定被警告或者责令改正,但未按要求改正的,或者因拍卖公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拍卖法》规定造成委托人或竞买人损失的,或者公告、展示时间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二分之一的,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有非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 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百一十四、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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