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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有盲、聋、哑等残障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非法经营额较小的;
  (八)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在较低阶次或降低一个阶次给予行政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二) 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三) 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四) 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五) 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因案件复杂、超出本规则及《执行标准》规定降低或者提高处罚阶次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办案机构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责令纠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执行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达到”包括本数;“超过”、“不足”、“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行使《执行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执行标准》执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 违反公司企业年检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 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节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章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 违反私营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 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一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章 公平交易监督管理
  第一节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章 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章 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章 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 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五十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登记事项,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2.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二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所得收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所得收入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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