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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承租人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七、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
  (一)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需求调查,根据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确保按需建设、应保尽保。
  (二)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长期贷款,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予以支持。
  (三)政府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项目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政府投资(含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性资产移交、划转管理办法。
  八、政策支持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2年。市房产管理部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期间,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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