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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通报命名阶段(次年1月至3月)。“创建活动”结果由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召开大会进行总结表彰。

  四、激励政策

  (一)凡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第二年免除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查。

  (二)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国有企业单位,将此列为确定提高经营者年薪系数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未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资格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

  (四)对获得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做出贡献的人员,在评选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时可优先予以考虑;对于做出杰出贡献者,可以直接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

  (五)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一票否决的情况,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并在政务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将其纳入政府诚信体系,及时记录备案。

  五、工作要求

  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载体。各市要将此项工作列为政府重要日程,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创建活动”全面展开,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许卫国担任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市级分管领导亲抓此事,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争取更多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在不断提高“创建活动”质量的同时,把“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创建活动”要公正合法,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工会法》要求,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职工生活保障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氛围,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组织企业尤其是各类非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踊跃参加“创建活动”。要从企业类型和企业规模的实际出发,逐步扩大企业参与的范围,完善“创建活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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