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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对“创建活动”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制定本地“创建活动”方案,制定可操作的考核评价办法。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工作步骤

  2010-2012年三年期间,每年年初各级政府要签订“创建活动”责任状,2010年全省参加“创建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0%,达标率不少于参与企业的一半以上,每年参与率的增幅要达到20个百分点左右,力争2012年“创建活动”参与率达到90%以上,有一半以上的企业达到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范围,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分为三个等级标准,被授予荣誉称号满一年的方可参加上一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评选。省级评选表彰两年进行一次,市级、县(区)级评选表彰时间由各市自定。

  “创建活动”工作步骤如下:

  (一)组织发动阶段(4月至6月底)。各市要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广泛发动和动员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问题,把“创建活动”作为企业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二)自评申报阶段(7月至9月底)。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对照考核评价标准先进行自查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自评结果应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填写申报表,向当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检查审核阶段(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以书面检查和实地评估相结合,对申报的企业进行检查评估。

  (四)公示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底)。对审核后经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群众举报的企业,要逐一检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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