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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人社〔2010〕14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全面推进我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创建活动,2010-2012年期间,省、市两级要加强指导和督促,以县(区)三方为主体大力推进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规模企业参与率达到50%、70%、90%以上。现将省三方协调委员会制定的《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市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创建活动方案报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2955743,22955745
  Email:Lnrst_Ldgx@163.com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四月七日

  辽宁省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三年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拓展创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创建活动”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完善企业民主管理,推行集体协商,不断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政府依法调控的和谐劳动关系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实现“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基本内容

  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标准参照《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22号)所规定的评审标准,省、市、县(区)三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别与AAA、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相对应。其基本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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