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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20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使用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财税法〔2009〕784号文件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不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税务发票。行政事业单位受受赠人委托,代为接受捐赠收入,应使用受赠人提供的相关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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