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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0〕135号)


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鲁劳社〔2006〕80号文件规定,现就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下同)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二、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作,由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三、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因病、非因工伤残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精神科疾病需系统治疗达五年以上)时仍不能工作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于每双月的最后一周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包括《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贴1寸免冠照片)、个人申请、单位报告各1份;被鉴定人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及近三年治疗伤病过程中形成的病历、各种检验报告单(片)等。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组织鉴定。

  四、中央驻鲁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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