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群众举报的;
2、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
3、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内控较为薄弱的;
4、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较多的;
5、根据日常监管记录,需要重点检查的;
6、山西保监局认为其它有必要开展重点检查的。
为确保重点检查的综合效果,重点检查要与行业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形成监督合力。此项工作于2010年10月底完成。
重点检查结束后,山西保监局形成重点检查报告,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保监会。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重点检查工作,由山西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于2010年11月25日完成。
(四)整改落实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应根据自查自纠及重点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总公司,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应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时间截至2010年11月底。各机构在整改结束后,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山西保监局“小金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于2010年12月20日将整改报告报山西保监局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保监会、保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五)总结报告
各机构要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深入剖析“小金库”来源、去向、产生原因和防范措施等,总结治理经验,形成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至山西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保监局“小金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社会团体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试点企业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