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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制度》、《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安徽省科技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厅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置。

  厅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有关厅工作的信息报道。

  第五条 厅机关发现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接收到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要立即按照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由责任处室(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经厅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或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告处理。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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