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昆政发〔2009〕88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的意见》(云人社〔2009〕3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昆明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5.9万元。

  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

  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降低为550元。患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300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