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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2010修订)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8月4日公布,根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公告修订,2010年9月1日以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珠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在我市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各类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取得销售收入的,为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考虑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复杂性以及增值率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差异性,为减少预缴的税款与实际应缴税款的差异,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纳税人应分不同项目单独确定适用预征率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第四条 纳税人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须自首次取得销售收入的次月15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备案表》到税务机关办理预征率报备手续,并按照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报送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应以项目内不同类型商品房上月的平均售价作为平均(每平方米)售价报备。

  第六条 纳税人根据项目开发的开发预算计划及前期开发的证明资料,归集各项预算成本费用,按可售面积分摊计算每平方米可扣除金额报备。

  (一)归集预算成本费用,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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