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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


  (八)积极推行新增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的意见》(甬政办发〔2008〕221号) 精神,积极推进新增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工作,促使新增工业用地按合同约定按期开发建设、投产使用,防止土地不完全开发、闲置、炒卖、违法改变用途等问题的发生。在新增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中,要明确约定分阶段签订出让合同。第一阶段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以后阶段年限为50年减去前面阶段年限的剩余年限。每个阶段的出让金按年均出让金与出让年限的乘积计算。出让合同除约定土地座落、面积、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等要素外,要明确不同阶段合同的年期区间,约定验收合格后才可签订下一阶段出让合同。要建立多部门的竣工复核验收制度。第一阶段合同届满前三个月至一年,国土资源、发改、建设、经发(外经)及乡镇(街道)要联合进行竣工复核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允许限期整改一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待前一阶段合同期满,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金额进行货币补偿。

  (九)积极盘活现有工业用地。围绕传统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空间开展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对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要建立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认真开展低效利用土地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用地清查和处理工作,全面查清该类用地的面积、位置、用途、权属和使用情况。要积极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升级转产,及时做好关停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土地特别是园区(基地)内土地低效利用的,可采取土地置换、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储备、协商收回等多种途径依法收回(购)后重新供应给符合产业导向、园区(基地)产业要求的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委牵头研究制订。要提高土地闲置成本,研究对低效、闲置厂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调节和监管办法,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十)严格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对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违法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整治、联合查处。要不断完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发改等经济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房产管理部门应按法定用途进行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年审登记。对已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工业用地改造升级条件的,必须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允许企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两年内自行整改。整改期间,每年按不低于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征收土地收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限期依法修正或撤销已作出的各种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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