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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


  (六)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允许企业自身对低效、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业、工商、消防和环保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查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市本级(含三江片、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范围的,由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初审,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允许按商业服务业及设计、研发、产品展示等生产性服务业功能使用的,每年暂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左右,征收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土地收益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中属市本级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范围的,由市财政部门收取后返回各区(园区)。

  对本文下发前已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如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从实际改变土地用途年期起,按上述办法补缴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差价后,依照上述审批程序和规定缴纳相关土地收益。

  四、加大工业用地结构调整政策支持力度

  (七)积极执行工业转型升级产业政策。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的实际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工业、外经贸等主管部门及开发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以及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保障优先供地。各地在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规定,可依据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的行业类型,设定专项土地出让竞买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符合省、市《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重点工业项目,具有龙头带头作用的行业、产业链中的关键行业、高科技含量的产业、园区中特定区块以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外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可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一级小类标准,设定特定的准入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地块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投资产出标准、开竣工时限和规划条件作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做好地块的公开出让工作。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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