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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

  三、采取多种方式调整工业用地结构

  (四)企业自行改造升级。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时间在2002年7月1日前;

  2.未列入政府区块改造计划或政府收购储备计划;

  3.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周边其它地块开发,扣除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建用地后可开发或相邻地块经转让(或成立独立企业法人)联合开发的土地面积不少于5000 平方米;

  4.改变土地用途后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权证,禁止开发商品住宅。企业所属员工安置、设备搬迁和建筑物的处置由企业自行负责。

  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法审批。由企业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后报国土资源部门,经县(市)人民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业、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在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市辖各区(园区)范围的,按上述程序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初审,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市本级三江片范围内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初审,由市国土资源、发改、建设、规划、工业、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在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重新与企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用途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土地出让合同对土地用途改变及处置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本文下发前已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其中对改变土地用途后符合上述条件的,从实际改变土地用途年期起,按上述办法补缴改变土地用途出让金差价后,可以再按上述审批程序补办出让手续。

  (五)工业用地置换。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搬迁的城区工业企业,其产业属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经依法审批,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迁入工业园区(基地),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政府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后的土地用途仍为工业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置换前的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期为置换前工业用地的剩余年限,经公示无异议,报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新的规划条件与其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现时点市场评估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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