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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分)局:

  为推进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鼓励九类人群积极参与创业培训,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微型企业的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符合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扶持条件的九类人群(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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