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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0〕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制订《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以下简称《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扩大开放领域,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促进外商投资向集群化、高级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我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核准的,由省统一安排。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结合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库,每年选择若干投资大、技术含量高、带动面广、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提供综合协调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具备条件的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物价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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