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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会[2010]9号)


各设区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

  为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将《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做到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收支核算,坚持“四项原则”、“四个不得”。

  一是坚持民主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不得未签协议先代理村级账务。村集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在村集体与代理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

  二是坚持“四权不变”原则,不得越权管理。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归村集体不变,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金,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得取消村集体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是村集体行使其资产所有权的重要体现,是反映村集体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载体,也是村集体作为独立核算法人单位的重要标志。只要村集体作为法人单位存在,任何单位不能取消其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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