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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特大山洪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鉴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特大山洪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鉴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0年9月1日 川府办发电[2010]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极端气候多发频发。特别是8月12日以来,我省多个地方经历了持续性强降雨天气过程,特大山洪地质灾害造成大量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受损。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现就切实做好特大山洪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是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鉴定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对此次特大山洪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法承担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鉴定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约80人的安全鉴定专家组,分赴各地重灾区开展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工作。各级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震灾害的安全性评估工作。

  各地要把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要在迅速做好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清淤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于9月2日前完成安全鉴定工作方案的制订和组建专家组,立即组织技术单位和人员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并力争于9月15日前完成安全鉴定工作。要通过开展安全鉴定,进一步摸清受灾受损情况,并对所有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情况逐一进行建档核查,为灾后恢复重建争取时间、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灾区群众早日住进安全可靠的房屋。

  二、坚持科学鉴定,确保质量安全

  一要严格技术标准。受损城镇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执行省政府《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2008年第226号令);受损农房的安全性鉴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并参照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川府发〔2008〕124号);受损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安全鉴定。各地要按照以上技术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订适宜本区域的安全鉴定实施办法,抓紧对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鉴定。以上技术规范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http://www.scjst.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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