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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

  1、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资金发放进度按季或按月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经批准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

  2、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按进度将资金从县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划拨至县级民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确定的低保对象名单将低保金直接划到低保对象的个人银行(信用社)存折帐户,减少资金发放环节,确保低保金能及时到达低保户手里。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划拨至保障对象的个人存折帐户。

  七、实施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1-3月,各地对辖区内农村特困户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将农村特困群众分类建档立卡,建立家庭备案制度。同时,制定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发放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阶段:2007年4月-12月,落实保障对象,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并逐步把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目标。

  八、组织领导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管理和监督;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收入核实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对保障对象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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