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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申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报告县民政局,经复核后,按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资金的手续。

  六、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是:

  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按照自治区确认的补助对象人数和制定的补差标准进行计算,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负担50%,市本级负担5%,县市区负担45%。

  2、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额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1、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2、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核算的拨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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