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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邀请市政府、市卫生局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邀请市政府、市卫生局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卫办〔2010〕4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我局经局领导同意制定的《关于邀请市政府、市卫生局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邀请市政府、市卫生局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的若干规定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邀请市政府、市卫生局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规范程序,现对邀请市政府、市卫生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邀请市政府、市卫生局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的内容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请示邀请领导参加:
  (一)市卫生局组织的全市卫生系统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
  (二)区县卫生局组织的、且由区县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
  (三)局属单位、市级医疗机构组织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或活动;
  (四)作为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并在全国或亚太地区有影响的开工或落成典礼;
  (五)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引领学科发展的或有重要影响的著名人士出席的学术会议;
  (六)建院(所、校)逢百、逢十庆典活动;
  (七)其他需请示领导参加的情况。
  二、邀请程序和要求
  (一)市卫生局组织的、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由有关处室提出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理由和建议,报局领导审核同意,由局办公室按程序请示市政府。区县卫生局、局属单位、市级医疗机构组织的会议、活动,需请市政府或市卫生局领导出席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卫生局报书面请示。按照会议、活动的内容,由有关处室对照本规定提出初核意见,送局办公室,凡符合规定的,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事宜(区县卫生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由区县政府请示市政府),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向市政府请示;邀请市卫生局领导出席事宜,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二)会议、活动承办部门、单位应提前一周将会议、活动的有关背景材料、会议时间地点、出席范围、日程安排、代拟的领导讲话稿等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或会职能处室)整理后转呈相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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