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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3.上报汇总各调查表的同时,要有本地总体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本地区国有、集体及其他企业参保情况和“老工伤”的总体情况;应有工伤人员总数及2003年底前的工伤人员总数和2003年底前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总数;解决“老工伤”人员的资金需求测算;本地区或重点城市、重点行业、企业“老工伤”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措施和政策建议等。同时要报送1-2个疑难案例。

  各地汇总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5日。

  三、关于基础信息表的填表说明(吉林省调查表)

  基础信息表由省人社厅设计,共三张表。主要采集全省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基础信息和享受待遇情况,为全省工伤保险信息库建设奠定基础。

  基础信息表的表一、表二由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填报,填报内容为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相关情况。表三由各级人社部门汇总,逐级上报。

  (一)基础信息表一《吉林省工伤保险基本情况调查表》。

  1.单位名称:按工伤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全称填写。

  2.单位代码:企业按工商登记编码、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3.单位性质: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其他企业。

  4.“老工伤”是指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

  5.第6栏“工伤类别”:填写事故伤害、职业病、视同工伤、其他。

  6.第9栏“工伤认定机构”:填写省级、市级、县级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等有权认定的机构。

  7.第10栏“伤残鉴定情况”:填写鉴定、未鉴定

  8.第12栏“伤残鉴定机构”:填写省级、市级、县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用人单位等有权鉴定的机构。

  9.第16栏“伤残津贴”、第17栏“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第18栏“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度当年领取金额填写。

  10.第19栏“辅助器具配置费”:以2009年配置额填写。

  11.第20栏“工伤医疗费”:包括工伤治疗费、旧伤复发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等,以2009年度当年发生额填写。

  12.第21栏“2009年度工伤保险费用合计”:15+16+17+18+19+20=21。

  (二)基础信息表二《吉林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基本情况调查表》。

  1.第15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16栏“丧葬费”:以2009年度当年发生数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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