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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组 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大松

  副组长:省人社厅副厅长胡振国

  成 员: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调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

  办公室主任:省人社厅副巡视员王玉刚、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雷云峰。

  办公室成员: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及省公务员局、省社会保险局、省医保局、省煤炭社保中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

  附件3
填表说明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调查情况表》填表说明(国家表)

  (一)关于调查范围。

  1.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参公单位”是指由编制部门审批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单位指各类公立或国有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校)、文化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

  3.中央直属驻我省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组织填报。

  (二)关于填表说明。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被调查单位统一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1和国家机关事业表2。其中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1,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2。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被调查单位统一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3-1、3-2、4-1和4-2。其中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3-1和3-2;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4-1和4-2。

  只有部分参保的,参保单位或部门填报后由本地区汇总单独上报。

  3.国家机关事业表3-1、3-2、4-1和4-2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情况填报。

  4.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四部门需单独汇总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1(未参保)和表3-1(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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