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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相关区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第十四条 (改扩建要求)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障碍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 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发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运营单位的主要依据;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服务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依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的服务;

  (三)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列车因故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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