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咸宁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要检查气瓶充装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气瓶,不得充装超期未检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向气瓶灌装,不得违规处理气瓶内的残液等。

  对气瓶充装单位用计量器具的检查:一是要检查充装单位是否按要求合理配备充装所用的计量器具,二是要检查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针对在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作步骤

  此次气瓶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截止 3月 16日)

  各地召开气瓶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向气瓶充装单位和使用个人广泛宣传有关气瓶的法律法规、日常安全常识和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气瓶安全的各项要求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督促检查,整改提高阶段(截止 4月 16日)

  1. 市区和各县(市、区)统一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格查禁充装单位充装超期未检和检验不合格钢瓶的违法行为。

  2. 建立钢瓶专项整治巡查制度,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不定时巡查,严格查禁充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3. 认真落实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审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对照整改。对无双储气罐、抽残液设备、灌装自动控制器、电子称、封口设备、钢号打印机、未采用电脑进行动态监管以及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一律判定为年审不合格,坚决予以关闭。

  4. 各地在做好宣传、沟通、协调工作的同时,力争做到在用气瓶向充装单位实施财产转移,逐步实现用户用气方式的改变。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阶段(截止 5月 31日)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一步明确隐患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气瓶安全,杜绝有关气瓶事故的发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