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金、慰问金;
(四)经基金委员会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六条 咸宁市见义勇为基金奖励、补助对象为在咸宁市辖区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咸宁市见义勇为基金奖励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中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负伤、致残的个人;
(三)其他确需表彰的情形。
第八条 咸宁市见义勇为基金补助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对象生活困难的;
(二)因见义勇为致伤,其医疗费无公费渠道解决的;
(三)因见义勇为致残,其生活困难的。
第九条 见义勇为基金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对需要奖励、补助的见义勇为对象,由负责见义勇为表彰工作的部门核实见义勇为事迹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宁市见义勇为奖励补助金呈报表》,报咸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咸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认为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提出奖励、补助资金额度,报咸宁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审批。咸宁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申报事项具体情况,核定审批奖励、补助资金额度。
(三)发放。通知奖励、补助对象填写《咸宁市见义勇为奖励补助金发放表》,经本人签字后发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减少基金本金,不得改变基金收益的用途, 不得挪用、截留、私分或侵占基金及其收益。凡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咸宁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对基金的募集、投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对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市审计局每年对基金的管理进行年度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