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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市疾控中心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8%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2.通过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的二类疫苗差价率。
  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总经销企业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3%的差价率供应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总经销企业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市疾控中心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8%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3.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从总经销企业购进的二类疫苗,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差价率供应接种单位。
  4.接种单位接种二类疫苗收取的费用,应以疫苗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附件3规定的差价率确定。此外,不得再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等其它费用。
  三、本通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2年。此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二类疫苗进销价格备案表
  2.各级疾控中心二类疫苗流通差价率表
  3.接种单位二类疫苗流通差价率表

  附件1:
  二类疫苗进销价格备案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签发人:

序号

疫苗名称

剂型

规格

最小零售单位

产品质量层次

生产企业

供应商

配送企业

购进

数量

购进

价格

销售

价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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