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苏增添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二)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住宅小区、公园、广场等场所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业主或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门前秩序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比工作。各区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园林绿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商贸、民政、文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