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公安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监察厅、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交通运输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信访局、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清欠工作力度,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明显,实现了农民工工资当期无拖欠。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和个别行业面临停产和倒闭的巨大压力,很容易导致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甚至欠薪逃匿问题的发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家14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推进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凡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企业,应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要扩大工资保证金的实施范围,逐步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和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被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商定管理方式,并指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要全面落实欠薪报告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要与企业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地工会组织报告。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职工工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合理进行调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