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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8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管理、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第五条修改为:“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本市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具体燃放时间、地点、种类和安全标准等事项;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地点和种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第六条修改为:“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第七条修改为:“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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