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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新庄孜电厂以大代小技改机组调试电价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新庄孜电厂以大代小技改机组调试电价的函
(皖价商函〔2010〕142号)


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庄孜电厂“以大代小”技改机组调试电价的请示》(淮矿电力综〔2010〕28号)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范围为公用发电机组。鉴于你公司新庄孜电厂“以大代小”技改机组(新庄孜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项目尚未经国家核准,且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执行范围。经研究,不同意该项目调试电价按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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