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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四日 宁政办发〔201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社区和农村亡人火灾呈上升趋势,暴露出社区和农村火灾隐患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弱等问题,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遏制亡人火灾多发势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网络。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政权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制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消防组织网络,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明确社(村)委会主任是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一名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工作。有条件的社(村)委会应明确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坚持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消防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消防建设。各级房管部门对一时难以改造的老式砖木结构的居民建筑,要投入资金更换老化电气线路,消除火灾隐患。各自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加大对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力度。各基层公安派出所要指导、帮助社区和农村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深入开展防火宣传和防火检查,确保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经费投入,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消防专项规划》要求,加大经费投入,加快推进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全市人口≥10万或GDP≥10亿、非建成区的镇要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新建、改建、扩建的社区,要保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到位;旧城改造时,要补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欠帐”。要通过依托治安岗亭和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设立消防执勤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随时接受群众的求助。有条件的多层居民住宅楼内要设置灭火器、救生绳、应急照明等工具,高层民用住宅楼要配备高空缓降器等逃生设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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