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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区房管部门对辖区内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配租对象确定后,由区房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方案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一条 3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只能租赁4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区房管部门进行复核登记并安排退出。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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