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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郑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月收入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由市房管部门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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