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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七)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及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

  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

  商品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开发部分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经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执行;装修标准按《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装修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住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程序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章 申请与准入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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