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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鄂环办[2010]1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落实《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10]10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统一规范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现将《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10]10号),要求县级环保部门开展本辖区地表水、环境空气、环境噪声、县(区)级和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为了规范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地表水监测

  (一)监测点位

  各县(市、区)在本辖区主要河流上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布设地表水控制断面进行监测。监测断面首选本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地表水监测已设置的河流控制断面,例行监测中没有设监测断面的辖区增设新的地表水监测断面;辖区内没有河流的县(市、区)在主要湖库上设点监测。(监测断面参考点位见附表一)

  (二)监测项目和频次

  地表水例行监测逢单月进行一次,全年6次。河流监测项目为13项,即: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汞、铅、挥发酚、石油类、电导率和流量(府河加测氯化物)。湖库增加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除去流量),共16项。

  (三)监测时间

  每月采样时间为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四)数据上报要求

  每年11月25日前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向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各市(州)、直管市环境监测站审核后,在每年12月5日前,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以Excel文件报送地表水数据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_water@hbepb.gov.cn。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点位

  各县(市、区)在其行政区政府所在地按功能区设置监测点。监测点位的设置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监测点位置的确定应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测点周围应开阔,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高度的夹角应不大于30度,测点周围无局地污染源并避开树木及吸附能力较强的建筑物,交通稠密区监测点位应离开人行道边缘1.5米以上,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270度以上的自由空间;采样高度为3~15米为宜。

  (二)监测指标

  空气质量必测项目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三)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首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没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进行24小时连续采样手工监测。

  (四)监测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采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对各监测项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进行监测时,其数据采集频率和时间按以下要求进行:

  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的连续监测数据以每小时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在每小时中采集到监测分析仪器正常输出一次值的75%以上时,本小时的监测结果有效,用本小时内所有正常输出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小时平均值。

  2.每日气态污染物有不少于18个有效小时平均值,可吸入颗粒物有不少于12个有效小时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日均值,日均值的统计时间段为北京时间前日12:00 至当日12:00。

  3.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月均值。

  4.每年不少于12个有效月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

  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根据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确定相应污染物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1.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每日至少有18h的采样时间、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

  2.可吸入颗粒物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

  (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每年11月25日前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向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每月日均值数据(备注:按鄂环发[2010]10号文件第八条执行,各项数据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各市(州)、直管市环境监测站审核后,在每年12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送至省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_air@hbepb.gov.cn。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

  (一)监测内容与范围

  各县(市、区)开展其行政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二)监测点位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用网格划分方法将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面积的正方格,网格尺寸不限(500 m× 500m,250m× 250m,100m× 100m等),每一网格中的工厂、道路及非建成区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网格面积的50%,否则视为该网格无效。建成区内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2.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在城市主、次交通干线建成区内路段上,每个自然路段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三)监测方法、频次、时间、质量保证

  监测方法、频次、时间及质量保证按噪声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道路交通噪声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车流量及相关指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1~2次,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噪声监测在每次监测前、后必须用标准声源校准声级计,并做好记录,两次校准误差小于±0.5dB(A)时监测数据有效,否则对这一部分测点应重测。

  (四)监测数据报送时间、内容及要求

  各县(市、区)监测站每年11月25日前向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监测数据,各市(州)、直管市环境监测站审核后,在每年12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送至省站综合室,噪声数据上报电子邮箱:hb_noise@hbepb.gov.cn。

  上报数据应包括原始数据(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有全市统计值。同时每年应上报各市城市基本情况,包括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建成区面积变化及网格情况,并填报网络声源、功能要求。

  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位

  各县(市、区)开展其行政区政府所在地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称详见附表二)。

  (二)监测项目、频次和监测时间

  按鄂环规[2003]37号文要求执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项目分为必测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共11项)和选测项目(五日生化需氧量、铜、锌、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氯化物、铁、锰、硫酸盐、硝酸盐氮共17项)两部分,同时湖库型地表水水源地必测项目加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必测项目每年监测2次;选测项目每年监测1次,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年监测2次。监测时间为每月上旬。

  (三)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四)数据上报要求

  每年11月25日前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向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各市(州)、直管市环境监测站审核后,在每年12月5日前,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以Excel文件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数据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_drink@hbepb.gov.cn。

  附表1:
  县(市、区)地表水监测断面参考点位

市(州)

县(市、区)

考核水体

考核断面

断面类别

水质目标

武汉

江岸区

汉江

龙王庙

省控断面

Ⅲ

武昌区

东湖

鹰窝湖

国控断面

Ⅲ

硚口区

竹叶海

湖心

市控断面

Ⅳ

汉阳区

墨水湖

中心岛

省控断面

Ⅳ

洪山区

南湖

南湖1#

城市圈

Ⅲ

黄陂区

滠水

滠口

省控断面

Ⅲ

新洲区

举水

龙口

省控断面

Ⅲ

江夏区

梁子湖

西梁子湖心

省控断面

Ⅱ

蔡甸区

通顺河

黄陵大桥

省控断面

Ⅲ

汉南区

蚂蚁河

船头山

市控断面

Ⅲ

青山区

青山港

江心泵站

市控断面

Ⅲ

东西湖区

府河

太平沙

省控断面

Ⅳ

黄石

西塞山区

长江

风波港

国控断面

Ⅲ

铁山区

辖区内无地表径流

下陆区

磁湖

磁湖2#

省控点位

Ⅲ

阳新县

富水

富池闸

省控断面

Ⅲ

黄石港区

长江

三峡

省控断面

Ⅲ

大冶市

保安湖

湖心

省控断面

Ⅱ

十堰

张湾区

堵河

焦家院

省控断面

Ⅱ

茅箭区

泗河

泗水

国控断面

Ⅳ

竹溪县

竹溪河

水坪

市控断面

Ⅲ

房县

南河

金斗河口

市控断面

Ⅲ

竹山县

堵河

柿湾

省控断面

Ⅱ

丹江口市

汉江

沈湾

省控断面

Ⅱ

武当山特区

官山河

铁路大桥

国控断面

Ⅳ

郧县

汉江

陈家坡

国控断面

Ⅱ

郧西县

曲远河

青曲

市控断面

Ⅲ

襄樊市

襄城区

汉江

余家湖

国控断面

Ⅲ

樊城区

清河

清河口

省控断面

Ⅳ

襄阳区

唐白河

张湾

省控断面

Ⅳ

老河口市

汉江

仙人渡

省控断面

Ⅱ

宜城市

汉江

转斗

省控断面

Ⅱ

谷城县

南河

茶庵

省控断面

Ⅲ

保康县

清溪河

方家坪

市控断面

Ⅲ

枣阳市

滚河

珺湾

市控断面

Ⅲ

南漳县

蛮河

申家嘴

市控断面

Ⅲ

荆州

荆州区

长江

观音寺

国控断面

Ⅲ

沙市区

长江

砖瓦厂

省控断面

Ⅲ

洪湖市

内荆河

瞿家湾

省控断面

Ⅲ

石首市

藕池河

殷家洲

省控断面

Ⅲ

监利县

长江

五岭子

省控断面

Ⅲ

公安县

虎渡河

黄山头

省控断面

Ⅲ

松滋市

松滋河

德胜闸

省控断面

Ⅱ

江陵县

长江

柳口*

市控断面

Ⅲ

宜昌

宜都市

清江

宜都大桥

国控断面

Ⅱ

猇亭区

长江

黄柏河大桥

省控断面

Ⅱ

西陵区

长江

南津关

国控断面

Ⅲ

夷陵区

黄柏河

石碑滩

省控断面

Ⅱ

伍家岗区

长江

云池

省控断面

Ⅲ

点军区

卷桥河

红旗桥*

市控断面

Ⅲ

当阳市

沮河

铁路大桥

省控断面

Ⅲ

枝江市

玛瑙河

新河口

市控断面

Ⅳ

远安县

沮河

季家*

市控断面

Ⅲ

五峰土家自治县

天池河

小河*

市控断面

Ⅲ

长阳土家自治县

清江

朱津滩

市控断面

Ⅱ

秭归县

茅坪河

万家坝

省控断面

Ⅲ

兴山县

香溪河

长沙坝

省控断面

Ⅱ

孝感

孝南区

澴水

孝感河口大桥

省控断面

Ⅲ

安陆市

涢水

高罗村*

市控断面

Ⅲ

云梦市

涢水

隔卜桥

省控断面

Ⅳ

大悟市

滠水

赵河出境处

市控断面

Ⅲ

孝昌县

澴水

徐鲁村*

市控断面

Ⅲ

汉川市

汉江

小河

省控断面

Ⅱ

应城市

大富水

天鹅镇

市控断面

Ⅲ

黄冈

龙感湖管理区

龙感湖

湖心

城市圈点位

Ⅲ

黄州区

巴河

巴河镇河口

省控断面

Ⅱ

武穴市

长江

中官铺

省控断面

Ⅲ

罗田县

巴水

天堂林场大石板

城市圈断面

Ⅱ

麻城市

举水

许家湾

省控断面

Ⅲ

浠水县

浠水

杨树沟

省控断面

Ⅱ

蕲春县

浠水

西河驿

省控断面

Ⅱ

团风县

巴河

团风段

市控断面

Ⅱ

黄梅县

东港

黄梅城区下游

市控断面

Ⅲ

咸宁

咸安区

淦水

西河桥

省控断面

Ⅲ

赤壁市

陆水

黄龙渡口

省控断面

Ⅲ

崇阳县

陆水

隽水河一号桥

市控断面

Ⅲ

嘉鱼县

三湖连江

梅澥湖

市控断面

Ⅲ

通山县

富水水库

礼湖湖心

市控断面

Ⅲ

通城县

陆水

石叽桥

市控断面

Ⅲ

随州

市区

涢水

白桃桥

省控断面

Ⅲ

广水市

涢水

广水平林

省控断面

Ⅲ

随县

涢水

安居肖店村*

市控断面

Ⅲ

恩施

市区

清江

大沙坝

省控断面

Ⅲ

巴东县

长江

黄腊石

省控断面

Ⅱ

利川市

清江

利川东门

省控断面

Ⅲ

建始县

广润河

弓箭岩

市控断面

Ⅱ

来凤县

酉水河

来凤龙凤大桥

市控断面

Ⅱ

咸丰县

中建河

新桥

市控断面

Ⅱ

宣恩县

中建河

三河沟

市控断面

Ⅱ

鹤峰县

溇水河

麂子峡

市控断面

Ⅱ

天门市

天门河

杨林

省控断面

Ⅲ

潜江市

汉江

泽口

省控断面

Ⅱ

仙桃市

汉江

石剅

省控断面

Ⅱ

鄂州市

鄂城区

长港

樊口

省控断面

Ⅲ

梁子湖区

梁子湖

东梁子湖湖心

省控断面

Ⅲ

华容区

五四湖

湖心

市控断面

Ⅲ

神农架林区

南河

阳日湾

省控断面

Ⅲ

荆门市

东宝区

竹皮河

马良龚家湾

省控断面

Ⅳ

掇刀区

总干渠

响岭十组小桥

市控断面

Ⅲ

钟祥市

汉江

皇庄

省控断面

Ⅱ

沙洋县

汉江

罗汉闸

省控断面

Ⅲ

京山县

京山河

钢化玻璃厂

市控断面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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