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银公字[2010]第209号)
各会员单位:
为强化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市场秩序,促进上海地区存款业务健康、稳健发展,公会起草了《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存款公约》,见附件),并经全体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通讯表决通过。
根据公会章程和公约规定,《存款公约》于2010年8月16日正式生效。现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存款公约》各项规定,维护《存款公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公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
沈剑颖(联系电话:61656808;13817000506)
张 薇(联系电话:61656812,13795455736)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体现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上海市存款业务稳健、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储蓄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上海市银行业自律公约》、《上海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